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请问《实施意见》与山西省以往医疗救助政策相比,有哪些特点?
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刘磊: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实施意见》与我省以往医疗救助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救助对象范围更加明确、科学。《实施意见》立足全面脱贫后的新发展阶段,建立更加全面、长效、系统的救助机制,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将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二是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保障更加全面。《实施意见》在继续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等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同时,统一明确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强化了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了困难群众负担。三是救助对象托底保障更加有力。结合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困难群众的认定标准,《实施意见》统一明确救助对象分类保障层次,分别确定救助待遇水平,发挥制度梯次减负作用。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强化了托底保障功能。同时,加强医疗救助与职工互助、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的衔接互补,更好托住民生保障底线。四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更加便捷。简化优化救助流程,对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的,可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实现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对未纳入上述人员范围的其他救助对象,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使救助对象及时享受相关待遇。五是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更加主动。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监测人群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纳入医保因病致贫返贫监测范围,并及时推送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后,医保部门保障其及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确保不发生因病致贫返贫。谢谢!
央广网记者:
《实施意见》在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是如何保障的?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 高敬芬: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实施意见》主要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确定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一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022—2025年,易返贫致贫人口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同时,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二是合理确定住院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三是完善门诊医疗救助政策。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救助。四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谢谢!
山西日报记者:
民政部门在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方面是怎么做的?下一步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任本文: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民政部门在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具体是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2018年之前,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民政部门在政策体系、制度衔接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运行机制。医疗救助工作转隶到医保部门后,民政部门及时与医保部门建立了救助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在救助对象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人口动态调整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医保和财政部门,按规定享受或退出医保帮扶政策。机制建立以来,各级民政与医保部门联系紧密、沟通顺畅,双方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了机制的有效运行。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11.8万人,特困人员12.9万人,低收入人口32.08万人。下一步,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做好救助对象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部门职责,持续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应享尽享。二是研究制定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综合考虑困难群众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因素,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进一步推动医疗救助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三是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衔接作用,参与大病患者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的专业社工组织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谢谢!
山西广播电视台黄河Plus记者:
落实好《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离不开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请介绍一下财政部门是如何加强资金投入保障的?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刘国宏: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全省财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医疗保障领域,政策上支持、资金上保障、服务上优化,和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完善人民健康的支持保障政策,财政投入主要从两方面发力:一是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加大投入,一方面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到位。2021年我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43.42亿元,2022年截至目前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已到位150.33亿元。另一方面对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类资助。2021年我省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支出达到2.83亿元,2022年资助参保支出预计将达到4.47亿元。通过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效确保了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努力提高老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二是强化困难群众医疗托底保障。2021年,我省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到位8.30亿元,2022年截至目前各级财政已到位16.15亿元。同时,从2022年起,我省按照中央规定“将脱贫攻坚期地方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资金”,将“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资助补助资金”和“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共计10.26亿元并入医疗救助资金,2022年各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计将达到17.43亿元,这些举措有力保障了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力度。通过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加快支出进度,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能力,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重要抓手。山西省在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方面建立了哪些工作机制,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 高敬芬: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帮扶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中的支撑性作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省医保局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出现规模性因病致贫返贫。一是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县级医保部门对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医疗总费用、待遇享受、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等情况进行监测,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6千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返贫监测范围;其他参保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致贫监测范围。县级医保部门每月10日前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部门。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符合监测、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医保部门推送信息;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医保帮扶。二是完善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医保、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在人员信息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人口动态调整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和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增未参保人员身份变更信息及缴费信息推送至县级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平台,通知个人缴费。同时,应将未参保人员信息提供给县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动员其参保。三是落实医保精准帮扶机制。动态调整前已参加居民医保的新增困难群体,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由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资助,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个人参保缴费资金不退还;动态调整前未参加居民医保的新增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自负部分由个人补缴,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财政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新增困难群体补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负部分后,自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名单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保帮扶政策;退出困难群体自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名单之日起,不再享受医保帮扶政策。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坚决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持续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谢谢!